退租時,
店面招牌要拆嗎?
先看租約。租約有寫,就照租約。
租約沒寫的話,民法第 431 條第二項規定,承租人自己裝的招牌可以帶走,但帶走時要回復原狀。所以實際上的做法是:退租前跟房東講好,招牌要拆掉,還是留給下一位。
民法怎麼說?
- 第 431 條第二項:「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,得取回之。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。」房客自己出錢裝的招牌,就屬於這裡說的「增設之工作物」。
- 第 455 條:租賃關係終止後,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。
條文寫的是「得取回」,意思是房客可以把招牌拆走,拆走時要把牆面恢復原狀。條文沒有直接寫「一定要拆」,所以招牌留不留,實際上看雙方怎麼約定。
退租前跟房東講好哪三件事?
- 招牌拆還是留:房東要留給下一位,還是要你拆掉。
- 拆到什麼程度:只拆面板,還是連鐵架一起拆;牆上的螺絲孔要不要補。
- 寫下來:講好的內容寫進退租的書面紀錄,交屋時比較不會有爭議。
為什麼不建議放著不管?
招牌許可的有效期限是五年(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12 條),期滿後原許可失效,要重新申請,或是恢復原狀。
臺中市都發局的《違規廣告物優先查處原則》規定,違規廣告物裡,「已停止使用或廢棄之廣告物,其結構、面板有部分毀損或燈管外露」的,會優先查處;其他違規廣告物是拍照列管、依序處理。
退租後沒人管的招牌,最容易變成這種情形,所以趁退租時一併處理比較省事。
想了解租店面時招牌的責任怎麼分,可以看〈店面是租的,招牌掉下來算房東還是房客的?〉。
常見問題
房東說招牌留著給下一位用,我還要拆嗎?
雙方講好留下就可以不拆。建議寫進退租的書面紀錄,註明招牌留給房東處理。
招牌是前一位房客留下的,退租時也要我拆嗎?
租約或交屋紀錄有寫由你處理,就照寫的做。都沒寫的話,民法第 431 條講的是承租人自己增設的工作物,前一位留下的招牌不屬於這種情形;退租前跟房東確認這面招牌怎麼處理,並寫進退租紀錄。
舊招牌不拆、一直掛著會怎樣?
臺中市把已停止使用或廢棄、面板有部分毀損或燈管外露的違規廣告物,列為優先查處的對象。
資料來源
- 民法第 431 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:law.moj.gov.tw
- 民法第 455 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:law.moj.gov.tw
-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12 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:law.moj.gov.tw
-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違規廣告物優先查處原則:law.taichung.gov.tw
本文整理民法與臺中市政府公開的規定,整理日期 2026 年 9 月 21 日,不是法律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