颱風把招牌吹下來,
砸到車或人,
店家要不要賠?
原則上要賠。民法第 191 條規定,招牌這類固定在建築物上的「工作物」造成別人損害,先由招牌的所有人負責。
所有人要自己證明招牌的設置和保管沒有問題、損害不是招牌的問題造成的,或者已經做好該做的預防,才可以不用賠。颱風本身不會自動變成免責理由。
民法第 191 條怎麼寫?
第一項原文:
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,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。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,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,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,已盡相當之注意者,不在此限。
換成白話有兩個重點:
- 先找所有人。招牌是誰的,受害的人就先找誰。
- 免責要自己證明。想不賠,要由所有人拿出資料,證明招牌裝得好、顧得好,或已經做了該做的預防。
颱風算不算天災,可以不用賠?
法律百科的說明是:如果招牌本身沒有問題、純粹是天災造成,所有人不用負責;但如果是疏於管理維護,讓招牌不穩固,就要負責。差別在於,「招牌沒有問題」這件事要由所有人自己證明。
所以法院看的重點是招牌本身。裝得確實、平常有保養,和早就生鏽鬆動才被吹落,結果會不一樣。
法院實際怎麼判?
三立新聞網 2018 年 1 月報導了新北地方法院的一審判決,報導時全案仍可上訴。2016 年梅姬颱風期間,一名女子在新北一家大賣場騎樓被吹落的招牌砸傷。
賣場主張颱風是不可抗力,法院沒有接受,認為賣場本來就有義務加強招牌的穩定性,有管理維護上的疏失。受害人連同消保法的懲罰性賠償金,一共求償約 79 萬元。法院認為她不是去賣場消費,不適用消保法;不能工作、疤痕整形等損失又拿不出證明,最後只判精神慰撫金新臺幣 2 萬元。
平常可以留下哪些紀錄?
既然要自己證明,這四樣資料最好收在一起:
- 招牌設置許可證。
- 施工的合約、保固書和完工照片。
- 每次維修的單據和照片。
- 颱風前後拍的招牌照片,拍到正面和固定的位置,日期要清楚。
常見問題
招牌是招牌公司做的,可以叫招牌公司賠嗎?
受害的人會先找招牌所有人。民法第 191 條第二項規定,如果另外有應該負責的人,所有人賠完之後可以向他求償。所以確實是施工出問題的話,店家賠償後可以回頭向施工廠商要。
招牌有申請許可,是不是就不用賠?
不一定。許可證可以證明招牌當初的設置經過審查,是很重要的資料;但民法第 191 條同時看「設置」和「保管」,平常沒有維護,一樣可能要賠。
資料來源
- 民法第 191 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:law.moj.gov.tw
- 法律百科問答,洪品毅,2019 年 7 月:legis-pedia.com
- 三立新聞網,2018 年 1 月 24 日:setn.com
本文整理公開的法規、政府資料與新聞,整理日期 2026 年 9 月 21 日,不是法律意見。